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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 章 品 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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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 章 类 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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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品 印 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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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 品 印 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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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印章刻字业开业的专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北京市印章刻字业开业的专业条件与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我市不同经济成份,不同经营规模的印章刻字业的经营者。 2、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类定义。 印章刻字业是利用手工技术或机器设备制作各种印章以及刻制各种文字、图型而形成成品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国外驻京机构及社会居民需要提供服务的行业。 3、专业条件 3.1经营场地和生产服务设施 ――经营项目单一,小型门店,以传统手工技术制作印章的经营者要具备一定手工刻印技艺,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以及手工刻制印章所必需的工具、用具和用品。 ――中型以上门店、厂或公司,经营多种类型的印章,应有相当的业务部和生产加工车间,具备与之经营项目相配套的生产工具、设备。生产业务部门应有保安措施,印章整个加工过程应有严格的交接、登记、签字认证手续,并设专门的保密柜保管印章。 ――生产现代印章应具备以下相关设备:电脑排版系统、光敏印章机、电脑雕刻机、原子、渗透印生产系统,铜质印章腐蚀制章系统、三维雕刻机等设备。 3.2店容店貌 印章接受业务门店装饰美观大方,牌匾文字公整、规范、醒目。商品摆放合理,店堂整洁卫生。 3.3经营管理 ――严格按照工商、公安部门关于刻字行业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经营生产服务。 ――企业负责人应具备特行管理法规知识要求和印章刻字的基本知识,懂得生产服务秩序,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水平。 ――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包括安全保卫、岗位责任、服务规范、产品质量标准等。 ――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质量标准及营业时间等。各类印章加工制作的产品应有制作图样或样品。 ――使用本企业专用包装及印有本企业名称、地址、电话的订制单。 ――本店不具备生产能力的兼营项目要有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合同书。 4、技术要求 生产制作人员及业务服务人员要经有关部门考核达到岗位合格要求或持有等级技术证书的人员上岗工作。 岗位合格标准 ――遵纪守法,信守职业道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同等学历,并符合工商公安部门从事经营刻字业的有关要求的规定。 ――熟练掌握刻制印章的工具设备和使用性能及维修保养方法。 ――掌握一般常用的印章材料的种类、产地、特性及使用方法。 ――掌握篆刻工艺中的书法、章法、刀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实践。 ――了结印章应用文字的结构特点,准确使用文字,印文布局合理美观。 ――能独立完成本岗位的工作任务,质量要求应达到本行业的产品质量标准,并能满足客户的使用要求。 ――业务服务人员要掌握印章审批程序,接受件手续,结算帐能力及印章产品的基本知识和服务规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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